第1A條
政策局局長可訂立規例,就以下事項訂定條文 —— (a) 提出商業登記申請及分行登記申請的方式; (b) 申請豁免繳付費用及徵費的方式; (c) 須向局長提供的資料; (d) 登記的方式,包括登記冊的形式及須記入登記冊的詳情; (e) 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的格式; (f) 商業登記證複本及分行登記證複本的發出; (g) 豁免某人或某類人或業務受本條例全部或部分條文管限。
商業登記條例 第1A條
政策局局長可訂立規例,就以下事項訂定條文 —— (a) 提出商業登記申請及分行登記申請的方式; (b) 申請豁免繳付費用及徵費的方式; (c) 須向局長提供的資料; (d) 登記的方式,包括登記冊的形式及須記入登記冊的詳情; (e) 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的格式; (f) 商業登記證複本及分行登記證複本的發出; (g) 豁免某人或某類人或業務受本條例全部或部分條文管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