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如 —— (a) 根據本條例行事而並無遵從第4(2)條規定作出保密誓言; (b) 作出違反第4(1)條或違背其根據該條第(2)款所作誓言的作為; (c) 沒有提出根據第5或6條而規定的申請; (d) 沒有繳付根據第7條而規定的費用或徵費及根據第11條而規定須附加於上述費用的款額; (e) 沒有遵從第7(2)條的規定,將並無接獲局長通知書一事通知局長; (f) 沒有提供根據第8條而規定的資料,或沒有遵從局長根據該條發出的通知書的規定或提出的要求; (g) 沒有遵從根據第12條作出的規定而展示有效商業登記證或有效分行登記證; (h) 偽造本條例有為其訂定條文的文件; (i) 根據本條例的條文向局長作出任何陳述或提供任何資料,而該等陳述或資料,不論屬口頭或書面,是在要項上屬於虛假或因遺漏要項而屬於虛假,且是其本人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是屬於虛假的;或 (j) 抗拒或妨礙督察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 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