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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1A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1A條

第1A條

凡某人被裁定犯第(1)(c)或(f)款所訂罪行,裁判官除可向該人判處可予施加的刑罰外,亦可下令該人在命令所指明的期限內,作出其並沒有作出的作為,而不遵從該命令者,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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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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