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A條
如局長有理由相信,任何由處長根據第5C(5)(b)或8(2B)、(2BA)、(2D)或(2E)條傳轉的詳情,屬虛假、不準確或不完整,而 —— (a) 該等詳情是就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而傳轉的,則局長可據此告知處長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3(1)條所提述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 (b) 該等詳情是就任何其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基金而傳轉的,則局長可據此告知處長。
商業登記條例 第2A條
如局長有理由相信,任何由處長根據第5C(5)(b)或8(2B)、(2BA)、(2D)或(2E)條傳轉的詳情,屬虛假、不準確或不完整,而 —— (a) 該等詳情是就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而傳轉的,則局長可據此告知處長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3(1)條所提述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 (b) 該等詳情是就任何其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基金而傳轉的,則局長可據此告知處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