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第5A(1)(a)、5B(1)(a)、5BA(1)(a)或5BB(1)(a)條規定須繳付的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而言 —— (a) 繳付該等費用及徵費的法律責任,不受任何指本條例根據本條不適用於有關公司、有限合夥基金或業務的聲稱所影響;而 (b) 如在該等費用及徵費繳付後,局長信納本條例並不適用於有關公司或有限合夥基金,該等費用及徵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退回。
商業登記條例 第2條
就第5A(1)(a)、5B(1)(a)、5BA(1)(a)或5BB(1)(a)條規定須繳付的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而言 —— (a) 繳付該等費用及徵費的法律責任,不受任何指本條例根據本條不適用於有關公司、有限合夥基金或業務的聲稱所影響;而 (b) 如在該等費用及徵費繳付後,局長信納本條例並不適用於有關公司或有限合夥基金,該等費用及徵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退回。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