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第17條
任何人如欲根據第3(4A)、6(4E)或9(5)條提出上訴 —— (a) 如屬根據第3(4A)條提出的上訴,可在局長通知他局長並不信納他並非是在經營業務的通知書送達予他起計的28天內; (b) 如屬根據第9(5)條提出的上訴,可在局長通知他局長不會根據第9(1)條批給豁免的通知書送達予他起計的28天內;及 (c) 如屬根據第6(4E)條提出的上訴,可在局長要求他將有關名稱已變更至一個不同的名稱一事通知局長的通知書送達予他起計的28天內,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商業登記條例 第17條
上訴
任何人如欲根據第3(4A)、6(4E)或9(5)條提出上訴 —— (a) 如屬根據第3(4A)條提出的上訴,可在局長通知他局長並不信納他並非是在經營業務的通知書送達予他起計的28天內; (b) 如屬根據第9(5)條提出的上訴,可在局長通知他局長不會根據第9(1)條批給豁免的通知書送達予他起計的28天內;及 (c) 如屬根據第6(4E)條提出的上訴,可在局長要求他將有關名稱已變更至一個不同的名稱一事通知局長的通知書送達予他起計的28天內,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