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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有人提出要求及繳付訂明文件費後,局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核證及向該人發出 —— (a) 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副本或有效的分行登記證副本; (b) 登記冊內任何資料的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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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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