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A條
就第(1)(b)款而言,資料的摘錄可用以下的任何一種或多種形式提供 —— (a) 凡資料是載於根據本條例或《1952年商業管制條例》*(1952年第14號)呈交的表格時,可提供該表格的副本; (b) 凡資料是載於(a)段所提述的表格的微縮影片影像內時,可提供該微縮影片影像的印本;或 (c) 凡資料是記錄於電腦內時,可提供該資料的印本, 以局長認為適當者為準;又凡資料的摘錄是根據(c)段而提供時,局長為施行第(1)款而發出的證明書須述明所提供的資料與根據本條例向其呈交的資料相符,並須述明該等資料是依據條例的何條條文而如此呈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