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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條例 第20條

商業登記條例 第20條

通知書的送達

第20條

根據本條例須予送達的通知書,可用以下方式送達 —— (a) 將通知書面交;或 (b) 將通知書以郵遞方式寄往須予送達的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居住或其他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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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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