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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4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4條

第4條

理事會可接納其認為合適的人為工總的名譽會員。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關於工總會籍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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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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