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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1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1條

第1條

理事會須安排備存一份會員登記冊,冊內須載有以下詳情 —— (a) 每名會員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地址; (b) 獲接納為會員的日期; (c) 已獲編入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列明組別; (d) 如該會員屬法團、商號、社團或其他組織,則載錄按照第49條的條文委任為其代表的人的姓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關於工總會籍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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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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