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秘書須於理事會舉行考慮上述決議的會議前10天或更早的時間,以書面通知有關會員開除或暫時吊銷其在工總的會籍的決議。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秘書須於理事會舉行考慮上述決議的會議前10天或更早的時間,以書面通知有關會員開除或暫時吊銷其在工總的會籍的決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