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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秘書須於理事會舉行考慮上述決議的會議前10天或更早的時間,以書面通知有關會員開除或暫時吊銷其在工總的會籍的決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關於工總會籍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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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