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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3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會員除非曾有機會按其意願向理事會作出書面或口頭申述,又或該會員如屬法團、商號、社團或組織,則除非曾有機會由某人代為作出該等申述,否則其會籍不得被開除或暫時吊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關於工總會籍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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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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