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在理事會會議上,當理事會就任何理事會成員本人或其身為董事或經理的任何法團、或其身為合夥人的任何商號、又或其身為成員的任何社團或組織,而考慮應否開除或暫時吊銷其本人或該法團、商號、社團或組織的會籍時,在任何時間該成員都不得出席該會議,但如該成員是依據第(3)款的條文為其本人或代該法團、商號、社團或組織作出申述的,則屬例外。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6條
在理事會會議上,當理事會就任何理事會成員本人或其身為董事或經理的任何法團、或其身為合夥人的任何商號、又或其身為成員的任何社團或組織,而考慮應否開除或暫時吊銷其本人或該法團、商號、社團或組織的會籍時,在任何時間該成員都不得出席該會議,但如該成員是依據第(3)款的條文為其本人或代該法團、商號、社團或組織作出申述的,則屬例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