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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上述每份通知書 —— (a) 須指明舉行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b) 如關乎周年大會(但如某周年大會所須考慮的事務僅為收支帳、資產負債表、核數師報告、理事會報告或核數師的委任、則屬例外)或關乎特別大會,須以概括字句指明將要考慮的事務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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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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