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上述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30名此等會員,或此等會員總數的十分之一,兩者以較小的數目為準。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任何上述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30名此等會員,或此等會員總數的十分之一,兩者以較小的數目為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