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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3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在指定舉行上述會議的時間起計半小時內未能構成法定人數,大會須 —— (a) 在會議是依據第22(2)條的條文召開的情況下,解散會議;或 (b) 在其他情況下,將會議延期,在下星期的同日、同時及同地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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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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