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根據第(3)款(b)段的條文延期舉行的會議,如在根據同一段的條文而指定舉行會議的時間起計半小時內未能構成法定人數,則出席會議而又有權在會議上投票的會員即構成法定人數。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4條
根據第(3)款(b)段的條文延期舉行的會議,如在根據同一段的條文而指定舉行會議的時間起計半小時內未能構成法定人數,則出席會議而又有權在會議上投票的會員即構成法定人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