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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3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 —— (a) 在指定舉行任何上述會議的時間起計15分鐘內,工總主席及工總任何副主席均沒有出席;或 (b) 他們已通知秘書不會出席任何上述會議, (i) 須由出席該會議的理事會成員互選其中一名成員主持會議;或 (ii) 如只有一名理事會成員出席該會議,則須由該名理事會成員主持會議;或 (iii) 如沒有理事會成員出席該會議,或出席該會議的理事會成員均不願意主持會議,則須由出席會議而又有權在會議上投票的會員選出的一名工總會員主持會議。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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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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