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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34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34條

理事會的設立及組成

第34條

(1) 現設立工總理事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 (a) 各列明組別的主席; (b) (c) 行政長官委任的3名成員。 (1A) 除第(1)款所提述的成員外,理事會可另有5名成員,但他們須在獲委任的年度的對上一年是理事會的成員。 (1B) 理事會可於緊接工總周年大會之前的理事會會議上,委任第(1A)款所提述的成員。 (2) 任何列明組別的副主席有權出席理事會的任何會議,而每當某列明組別的主席不能出席會議時,該組別的副主席亦有權被點算入該會議的法定人數之內,並有權在該會議上投票。 (3) (a) 理事會可從正式會員、登記會員、團體會員或該等會員的代表中增選不多於5人為理事會成員。 (b) 任何獲如此增選為理事會成員的人,在其持續獲如此增選的期間,就所有目的而言,須為理事會成員。 (c) 理事會可隨時將獲增選為理事會成員的人的增選終止。 (4) 根據第(1)(c)款的條文獲行政長官委任、或根據第(1B)款的條文獲委任、又或根據第(3)(a)款的條文獲增選為理事會成員的人 —— (a) (如該人是獲行政長官如此委任或根據第(1B)款的條文獲如此委任的)除非第35(3)條的條文另有規定; (b) (如該人是獲如此增選的)除非第(3)(c)款的條文另有規定, 否則該人須任職至緊接其獲委任或增選(視屬何情況而定)之後的下一次工總周年大會結束之時為止,但卻有資格再獲委任或再獲如此增選。 (5) 獲行政長官如此委任為理事會成員的人如去世,或因任何其他原因終止為理事會成員,則行政長官須委任另一人為理事會成員,而經如此委任的人須任職至其所代替的人的任期屆滿為止。 (6) 獲行政長官如此委任為理事會成員的人,在其持續出任理事會成員的期間,須為工總會員,並有權參加工總的任何大會,亦有權在大會上發言及投票。 (7) 由《1994年香港工業總會(修訂)條例》*(1994年第79號)開始實施#後第一次舉行的工總周年大會起,第(4)款所提述的人須為理事會成員,任期為2年,而且在該次周年大會後,凡本條提述周年大會,須當作提述每隔一年的周年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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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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