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根據第(1)(c)款的條文獲行政長官委任、或根據第(1B)款的條文獲委任、又或根據第(3)(a)款的條文獲增選為理事會成員的人 —— (a) (如該人是獲行政長官如此委任或根據第(1B)款的條文獲如此委任的)除非第35(3)條的條文另有規定; (b) (如該人是獲如此增選的)除非第(3)(c)款的條文另有規定, 否則該人須任職至緊接其獲委任或增選(視屬何情況而定)之後的下一次工總周年大會結束之時為止,但卻有資格再獲委任或再獲如此增選。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4條
根據第(1)(c)款的條文獲行政長官委任、或根據第(1B)款的條文獲委任、又或根據第(3)(a)款的條文獲增選為理事會成員的人 —— (a) (如該人是獲行政長官如此委任或根據第(1B)款的條文獲如此委任的)除非第35(3)條的條文另有規定; (b) (如該人是獲如此增選的)除非第(3)(c)款的條文另有規定, 否則該人須任職至緊接其獲委任或增選(視屬何情況而定)之後的下一次工總周年大會結束之時為止,但卻有資格再獲委任或再獲如此增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