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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5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5條

第5條

獲行政長官如此委任為理事會成員的人如去世,或因任何其他原因終止為理事會成員,則行政長官須委任另一人為理事會成員,而經如此委任的人須任職至其所代替的人的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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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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