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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6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6條

第6條

獲行政長官如此委任為理事會成員的人,在其持續出任理事會成員的期間,須為工總會員,並有權參加工總的任何大會,亦有權在大會上發言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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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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