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憑藉第34(1)(a)條的條文成為理事會成員的人,如根據第46(3)條的條文終止擔任列明組別的主席,則亦須終止為理事會成員。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1條
憑藉第34(1)(a)條的條文成為理事會成員的人,如根據第46(3)條的條文終止擔任列明組別的主席,則亦須終止為理事會成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