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第34(1)(c)條的條文獲行政長官委任或根據第34(1B)條的條文獲委任為理事會成員的人,如有下述情況,須終止為理事會成員 —— (a) 被判定破產或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 (b) 精神不健全;或 (c) 藉下述書面通知辭去職務 —— (i) (如該人是根據第34(1)(c)條的條文獲行政長官委任的)致予行政長官的書面通知;或 (ii) (如該人是根據第34(1B)條的條文獲委任的)致予秘書的書面通知。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3條
根據第34(1)(c)條的條文獲行政長官委任或根據第34(1B)條的條文獲委任為理事會成員的人,如有下述情況,須終止為理事會成員 —— (a) 被判定破產或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 (b) 精神不健全;或 (c) 藉下述書面通知辭去職務 —— (i) (如該人是根據第34(1)(c)條的條文獲行政長官委任的)致予行政長官的書面通知;或 (ii) (如該人是根據第34(1B)條的條文獲委任的)致予秘書的書面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