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6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6條

第6條

由《1994年香港工業總會(修訂)條例》*(1994年第79號)開始實施#後第一次舉行的工總周年大會起,當選的理事會主席及副主席,任期為2年,而且在該次周年大會後,凡本條提述周年大會,須當作提述每隔一年的周年大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部 — 理事會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