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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有不少於2名理事會成員藉致予秘書的書面請求,請求召開理事會會議,並指明召開會議的理由,則理事會主席須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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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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