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a) 除非出席會議的成員數目構成法定人數,否則不得在理事會任何會議上處理事務。 (b) 任何該等會議的法定人數不得少於10名親自出席會議的理事會成員。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a) 除非出席會議的成員數目構成法定人數,否則不得在理事會任何會議上處理事務。 (b) 任何該等會議的法定人數不得少於10名親自出席會議的理事會成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