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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3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理事會會議上提出的所有問題,須由親自出席會議的理事會成員以舉手方式表決,或應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以過半數的意見取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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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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