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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4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就任何上述問題作出表決時,如票數均等,不論是以舉手或投票作出,會議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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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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