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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理事會成員如在與工總訂立的任何合約中有利害關係,或該成員所代表的會員在該合約中有利害關係,則該成員不得就與該合約有關的任何決議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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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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