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理事會可委任身為工總會員並獲理事會認為是對香港工業或對工總曾有傑出貢獻的人,擔任會長或副會長。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理事會可委任身為工總會員並獲理事會認為是對香港工業或對工總曾有傑出貢獻的人,擔任會長或副會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