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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正式會員除可獲理事會根據第(1)款的條文編入某一個列明組別之外,尚可向理事會申請編入其他列明組別。理事會如認為合適,須將該名正式會員編入一個或多於一個該等另予編入的列明組別,但該名正式會員在該個或該等另予編入的列明組別中,無權就主席或副主席職位的選舉投票,亦無權競選該等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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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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