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關於更改任何列明組別的組成或增加或刪除在附表1內的任何組別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4條
關於更改任何列明組別的組成或增加或刪除在附表1內的任何組別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