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在行使理事會根據第(3)款獲賦予的權力時,會導致任何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所提述的有權在工總大會上表決的權利有所改變,則該項改變在未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以書面批准前不得生效。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5條
凡在行使理事會根據第(3)款獲賦予的權力時,會導致任何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所提述的有權在工總大會上表決的權利有所改變,則該項改變在未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以書面批准前不得生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