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接獲秘書根據第52條的條文發出工總周年大會舉行日期的通知書後,並於該通知書上指明該周年大會舉行當天之前,獲編入各列明組別內的正式會員(依據第45(2)條獲編入該列明組別內的正式會員除外),須選出該組別內另一名正式會員擔任主席或副主席,而該會員須為具有如上所述的選舉權的正式會員,或為該正式會員的代表。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1條
在接獲秘書根據第52條的條文發出工總周年大會舉行日期的通知書後,並於該通知書上指明該周年大會舉行當天之前,獲編入各列明組別內的正式會員(依據第45(2)條獲編入該列明組別內的正式會員除外),須選出該組別內另一名正式會員擔任主席或副主席,而該會員須為具有如上所述的選舉權的正式會員,或為該正式會員的代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