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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此當選為各列明組別的主席及副主席的人,須在緊接上述周年大會之後立即出任該職,而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須任職至緊接工總下一次周年大會結束之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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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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