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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3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列明組別的主席或副主席如有下述情況,須終止擔任該組別的主席或副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 —— (a) 被判定破產或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 (b) 精神不健全; (c) 在當選上述主席或副主席時是會員,現因任何原因而終止為會員; (d) 在當選上述主席或副主席時是代表,現終止為代表; (e) 藉致予秘書的書面通知,辭去職務;或 (f) 在當選上述主席或副主席時是某會員的代表,現該會員因任何原因而終止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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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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