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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4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4條

第4條

某列明組別的主席或副主席如因去世,或因任何其他原因終止擔任該組別的主席或副主席,則該組別的正式會員(依據第45(2)條獲編入該組別內的正式會員除外),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選出該組別內另一名具有如上所述的選舉權的正式會員或任何該等會員的代表,擔任主席或副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如此當選的人須任職至下一次就該職位進行選舉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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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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