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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5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5條

第5條

由《1994年香港工業總會(修訂)條例》*(1994年第79號)開始實施#後第一次舉行的工總周年大會所關乎的選舉起,當選的各列明組別的主席及副主席,任期為2年,而且在該次周年大會後,凡本條提述周年大會,須當作提述每隔一年的周年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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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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