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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如此獲委任為任何會員的代表的人,有權參加工總的任何會議,並有權在會議上發言與投票,如同他所代表的會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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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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