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工總任何議事程序的效力,不得因為在接納任何人為工總會員或在委任、選舉或增選任何人為理事會成員方面有欠妥善之處,或因理事會成員席位懸空而受到影響。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1條
工總任何議事程序的效力,不得因為在接納任何人為工總會員或在委任、選舉或增選任何人為理事會成員方面有欠妥善之處,或因理事會成員席位懸空而受到影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