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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1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獲工總授權外,任何人不得 —— (a) 管有工總的任何會徽,該會徽的式樣已載在附表4內;或 (b) 為任何用途而使用 —— (i) 載有“Federation of Hong Kong Industries”字句的任何會徽或其他標誌;或 (ii) 任何與工總會徽極為相似的標誌,而可以理解為指該會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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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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