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任何人在任何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行使其權力或執行其職責時,明知而向該人員作出虛假的報告,或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 第6條
任何人在任何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行使其權力或執行其職責時,明知而向該人員作出虛假的報告,或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