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清盤人或註冊官根據第42或43條作出的命令,由在合作社註冊辦事處所在地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民事法院執行,方式與該法院的判令相同。
合作社條例 第2條
清盤人或註冊官根據第42或43條作出的命令,由在合作社註冊辦事處所在地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民事法院執行,方式與該法院的判令相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