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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條例 第1條

合作社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有任何涉及註冊合作社業務的爭議 —— (a) 在社員、前社員與透過社員、前社員及已故社員提出申索的人之間產生;或 (b) 在社員、前社員或透過社員、前社員或已故社員提出申索的人與合作社、其理事會或其高級人員之間產生;或 (c) 在合作社或其理事會與其高級人員之間產生;或 (d) 在合作社與任何其他註冊合作社之間產生, 該爭議須轉呈註冊官決定。註冊合作社就其社員、前社員或已故社員的被指定人、繼承人或合法代表欠合作社的債項或付款要求而提出的申索,須當作為本款所指的涉及合作社業務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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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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