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由註冊合作社欠政府並可根據第(1)款追討的款項,可首先從合作社的財產中討回;其次,如屬社員的法律責任為有限的合作社,則向社員追討,但以不超過其法律責任為限;再其次,如屬其他合作社,向社員追討。
合作社條例 第2條
由註冊合作社欠政府並可根據第(1)款追討的款項,可首先從合作社的財產中討回;其次,如屬社員的法律責任為有限的合作社,則向社員追討,但以不超過其法律責任為限;再其次,如屬其他合作社,向社員追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