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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土地 (land)包括建築物(及其任何部分)以及有水淹蓋的土地;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Public Service (Administration) Order)指經不時修訂的下列文書 —— (a) 《1997年公務人員(管理)命令》(1997年第1號行政命令); (b) 根據該命令第21條訂立的《公務人員(紀律)規例》(該命令及規例均刊登於1997年第2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及 (c) 根據該命令訂立的任何其他規例或作出的任何指示; 身分證明文件 (proof of identity)的涵義與《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事務隊 (Service)指根據第3條設立的入境事務隊; 表列罪行 (scheduled offence)指附表2第I或II部第2欄內任何指明成文法則所訂的罪行; 指定地方 (designated place)指根據第13A(9)條指定為指定地方的地方; 政府規例 (government regulations)指稱為《政府規例》的行政規則及規管公務人員的任何其他行政規則或其他文書; 第I部罪行 (Part I offence)指附表2第I部第2欄內任何指明成文法則所訂的罪行; 處長 (Director)指入境事務處處長; 進入 (enter)包括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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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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