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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本條例中,凡提述地方,即解釋為包括提述 —— (a) 土地; (b) 任何航空、陸上、海上或其他水上的交通工具;及 (c) 任何構築物(包括在土地上的構築物及浮動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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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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