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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條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助理入境事務主任及屬助理入境事務主任以下職級的事務隊成員,如被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裁斷犯以下任何違紀行為,即 —— (a) 沒有許可或好的因由而擅離職守; (b) 當值時睡覺; (c) 作出有損良好秩序及紀律的行為; (d) 不服從命令; (e) 不服從上級; (f) 疏於職守或疏於執行命令; (g) 由於昏醉而不宜執行職責; (h) 在執行職責的過程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i) 因非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權限而使任何人或政府蒙受損失或損害; (j) 故意或因疏忽而損壞或毀壞政府財產,或因疏忽而遺失政府財產; (k) 刻意作出使公共服務的聲譽受損的行為, (i) 降級; (ii) 告誡、警告、譴責或嚴厲譴責; (iii) 沒收不多於1星期的薪金,但在沒有許可或好的因由而擅離職守超逾1星期的情況下,可沒收不多於該段擅離職守期間的薪金; (iv) 執行額外職責,為期以不超逾12小時或在任何一個星期內以不超逾6小時為限; (v) 停止增薪,為期以不超逾12個月為限。 可由該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處以下列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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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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